“九不准”规范内蒙古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

时间:2014年07月03日信息来源:北方新报 收藏此文 【字体: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我区要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专项行动,以落实“九不准”为重点查处办医行医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九不准”为: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同时,还要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廉洁风险防控为重点治理与群众利益相互冲突问题。通加过风险防控,铲除不正之风滋生土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4年1月~2014年6月底,分动员部署、自查梳理、检查整改和巩固总结四个阶段。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时间、不打招呼,对各地各单位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或暗访,对检查中发现行动迟缓、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等问题的单位将进行点名通报。文/本报记者  段丽萍  通讯员  王瑞芳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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