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时间:2014年07月10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收藏此文 【字体: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公开印发。《办法》规定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不得泄露隐私信息、违反本办法将追责等。

《办法》指出,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办法》明确,人口健康信息统计年鉴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可以个人利用本人的人口健康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提供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办法要求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数据丢失、破坏、隐私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记者胡建辉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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