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药企及其代表行贿将上“黑名单”

时间:2014年04月04日信息来源:每日新报 收藏此文 【字体:

   天津频道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19日,市卫生局发布《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在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所谓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指,天津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行贿行为。《办法》规定,本市将建立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自动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一次列入天津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天津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参加本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本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自名单公布后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完)

(编辑:张诚)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