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13人被判处

时间:2014年04月01日信息来源:焦点关注网 收藏此文 【字体: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周永恒

  去年法院枣庄两级法院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件,判处罪犯分子13人,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其中,犯罪分子或炼制地沟油,或兜售假药,或销售病死生猪肉等。

  5件案件,判处犯罪分子13人

  近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枣庄两级法院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件,判处犯罪分子13人,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

  枣庄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特别是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确保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对于确需适用缓刑的,采用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行业和活动,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

  枣庄中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今后,全市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依法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审结案件涉及 两起假药销售

  记者注意到,在枣庄两级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除了涉及到非法炼制“地沟油”之外,也涉及到非法销售假药、或销售病死猪肉等。

  2011年至2013年,王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销售给他人食用,仍将病死猪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将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的病死猪80余头,私自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他人作为可供食用的生猪肉再次对外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王某等人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死因不明猪肉及猪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王某某等人二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罚金。

  2011年5月1日以来,索某、索某某为非法获利,向他人销售带有“秘方关节炎胶囊”说明书的无药品名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的胶囊药。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定,该药按假药论处。法院认为,索某、索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分别判处索某、索某某五个月、三个月拘役,并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罚金。

  2011年以来,戚某在薛城区沙沟镇向他人销售带有“康复关节炎胶囊”、“复方哮喘灵胶囊”字样的药品。2012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戚某家中搜查出“康复关节炎胶囊”14瓶、“复方哮喘灵胶囊”11瓶。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认定,该两种药品按假药论处。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判处戚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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