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措并举,不让一个贫困户和困难群众掉队

时间:2020年03月07日信息来源:福建文明网 收藏此文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日前福建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贫困户和城乡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以九项举措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农村贫困户和城乡困难群众、困难党员的基本生活。

  ㈠ 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控措施,加大救助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要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等方式,加大排查力度,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低保救助、发放慰问金或应急物资、结对帮扶等措施予以扶持。

  ㈡ 扎实开展农村贫困户帮扶工作

  加大产业扶贫资金扶持力度,通过农资送货上门、产业发展指导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措施,帮助贫困户抓好春耕生产,确保不误农时。

  强化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防止农产品积压。

  扶贫小额信贷要及时发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对因疫情防控无法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各地要多渠道安排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要加强动态监测,强化跟踪管理,防止因疫情出现贫困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贫困户脱贫质量不缩水。

  及时将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纳入帮扶范围。

  ㈢ 提高低保救助效率

  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各地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相关手续可待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下降的低保对象,要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㈣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村(居)委会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前离开供养服务机构回家过节暂未返回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逐一指定委托照料责任人;责任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要重新临时指定。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督促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定期探视巡访,密切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和身体状况,确保“平日有人照顾、生病有人看护”。

  ㈤ 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残疾人、困难职工以及困难党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直接予以临时救助。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按急难型直接救助。各地采取社会化发放、现金发放和物资(生活必需品及口罩等防护用品)发放等形式,按需实施临时救助。

  ㈥ 加强留守老人和困难儿童关爱服务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留守老人(含独居、孤寡老人,下同)巡访工作,提高电话巡访频次,及时向留守老人或其邻居了解其生活情况、身体状况,告知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有困难的要帮助解决。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全面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疫情防控、家庭监护、生活保障等情况,有困难的报由乡镇(街道)帮助协调解决。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实行特事特办,符合条件的先予纳入保障,待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手续。

  ㈦ 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县(市、区)要整合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托现有项目,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扶助、心理疏导、政策宣传和资源链接等服务。

  要广泛动员辖区党员提供志愿服务,积极有序参与城乡困难群众一对一关爱帮扶。

  ㈧ 适量发放疫情防护用品

  各县(市、区)要加强防护物资的统筹安排和调拨使用,对有确诊或疑似病例村(居)委会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残疾人、困难职工、困难党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免费发放适量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㈨ 履行资金保障及监管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农村贫困户和城乡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现有渠道解决。

  要加强资金监管,资金的使用、发放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列入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范围的项目,应按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线上线下数据衔接,做到全流程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把好支出关口,全力做好经费保障。(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

(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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