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遗产,我们共同守护

时间:2019年10月03日信息来源:中国文化报  收藏此文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前景展望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励小捷: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文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文物博物馆系统的行政、事业机构设置与承担的繁重任务相比很不适应。我国文物资源的结构是正金字塔形,而文物管理技术队伍的结构是倒金字塔形。社会组织因其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发挥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

  社会组织突出的特点是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文物保护工作属于公共文化事业,体现了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可以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质,使其能够在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既可以承接政府扩散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也可以代表公众对政府文保政策提出意见、加以监督。

  同时,文物保护社会组织面临很好的发展形势: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文物保护工作;《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为文保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新的发展空间;行政管理体制及“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政府购买服务、部分公共服务的项目由公益机构承担将成为常态,为文保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增强活力创造了条件,总的来说文保社会组织的发展前景光明。

  方式指南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研究员刘爱河: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有助于对参与行为、参与目的、参与机制等有更明晰的认识。

  按是否营利,可以将参与分为公益性参与和营利性参与两类。公益性参与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与,如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单位和个体,以及捐资捐物、举报投诉等行为都是公益性参与。营利性参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参与,如企业承担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博物馆展览设计与施工,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景区管理运营等。

  按是否制度化,可以将参与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非制度化参与又可以分为市场性参与和自发式参与。制度性参与是通过制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文物保护员、长城保护员、博物馆志愿者的参与,承担文物保护相关工程项目、不可移动文物认领认养,以及以制度形式确立的意见征询会、听证会等。市场性参与是政府公布需求,并对参与主体资格提出要求,政府和市场通过双向选择的形式确定是否建立合作关系,通常是一事一议,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如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景区管理运营、文创产品开发等。自发式参与形式较为灵活多样,如捐款捐物,志愿者出于个人兴趣从事文物保护调查研究、巡查巡护等,发现文物主动上交,为文物保护建言献策等。

  按发起主体,可以分为由政府发起和社会力量发起,上述提到的制度化参与、市场性参与主要由政府发起,自发式参与主要由社会力量发起。

  按参与方式,可以分为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和融资等。PPP模式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公私合作形式,以上多种参与方式均有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合同等形式予以明确、规范。

  行动支招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副研究员彭蕾:

  面对大量文物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紧缺的现状,引入个人、企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无疑是一个妙招,给文物保护注入了新鲜血液。

  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文物部门和工商联组织推介会,将价值较高、利用条件较好的文物建筑重点推介给与会企业和个人代表。与此同时,大量濒危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同样需要抢救与保护。

  而有的地方政府或文物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行为尚存疑虑,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请求态度消极甚至直接否决。

  文物认养是个新生事物,环节多且复杂,政府和文物部门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因为有社会力量参与了就当甩手掌柜。选择认养主体时,要注意对认养人的资格、能力进行考察;参与过程中,要加强责任监督,必要时要追责;政府还要对认养人进行适当培训,提升其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本报记者刘修兵采写)

 
 
(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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